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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年份:102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8.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債權人於受領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B)未經指定抵充順序時,以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C)未經指定抵充順序,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
(D)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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