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共同受託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
(B)共同受託人對於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C)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D)原則上各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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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 B(19), C(66), D(39), E(0) #950978
統計: A(615), B(19), C(66), D(39), E(0) #950978
詳解 (共 3 筆)
#1236641
A: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應為……,對全體【發生效力】。
信託法
第28條
Ⅰ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Ⅱ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Ⅲ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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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72
B:共同受託人對於【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C: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信託法
第29條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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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75
D:原則上各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信託法
第30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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