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共同受託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
(B)共同受託人對於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C)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D)原則上各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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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 B(19), C(66), D(39), E(0) #950978

詳解 (共 3 筆)

#1236641

A: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應為……,對全體【發生效力】。

信託法

第28條

Ⅰ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Ⅱ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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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72

B:共同受託人對於【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C: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信託法

第29條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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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75

D:原則上各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信託法

第30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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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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