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某甲向A銀行借款一千萬元,並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某甲以定作人名義委請B建設公司 在該土地上興建樓房一幢,事後某甲未依約償還A銀行借款本息,A銀行依法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方法求償?
(A)僅能聲請法院拍賣土地,並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B)無法拍賣該土地及房屋,只能就某甲的其他財產求償
(C)聲請法院拍賣土地及房屋,並就全部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D)聲請法院拍賣土地及房屋,就土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但對於房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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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4), C(91), D(789), E(0) #3710102

詳解 (共 1 筆)

#7534993

 

  1. 為什麼可以「連房子一起拍賣」?
    土地和房子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兩個不動產。某甲當初只把土地抵押給 A 銀行,房子是事後才蓋好的。
    如果銀行今天「只拍賣土地」,因為土地上面有一棟別人的房子,買家買了土地卻不能用,這塊土地就會變得非常難賣(流標、價值大跌)。為了促進土地的利用與拍賣效率,法律特別允許 A 銀行可以聲請法院把「土地和房子綁在一起同時拍賣」(稱為併同拍賣)。

  2. 為什麼「房屋價金不能優先受償」?
    雖然房子被拉進來一起拍賣,但 A 銀行當初畢竟沒有對這棟房屋設定抵押權。基於「債權平等原則」與保障其他債權人的權益,A 銀行只能對它當初有設定抵押的「土地賣得價金」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至於房屋賣出來的錢,A 銀行只能跟其他普通債權人一樣,按照債權比例平均分配,不能插隊優先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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