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法所稱之姻親,下列何者非屬之? (A)血親之配偶 (B)配偶之血親 (..-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11/28): 民法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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