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8.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