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該會議應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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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4852), C(0), D(0), E(0) #3039022
統計: A(235), B(4852), C(0), D(0), E(0) #3039022
詳解 (共 4 筆)
#5923207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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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443
詳細說明及法源依據: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的開會規定,載於《農會法》第七章「會議」中。
• 一般開會出席人數規定: 《農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 決議人數規定: 一般決議則須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 重大事項的例外(決議門檻提高): 雖然《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對章程變更、財產處分、選任人員罷免等重大事項,要求更高比例的決議門檻(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但這與題目中所稱「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的一般開會法定人數(即第 36 條規定的 1/2)不同。
因此,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除特殊重大事項外)只需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50%)的出席即可開會,而非題目所述的四分之三(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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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關於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時的處理):
根據《農會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若第一次和第二次召集會議,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則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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