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關於婚約之敘述,以下何者為非?
(A)婚約並無一定的方式
(B)婚約不須書面,也無庸任何儀式
(C)婚約為結婚前必備的程序
(D)指腹為婚或父母代訂婚約都不發生訂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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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783), C(5099), D(118), E(1) #136585

詳解 (共 6 筆)

#120203
現在是採取登記婚主義!
就算沒有婚約,一樣去登記,一樣有效!
婚約這個步驟是可以省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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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64
不一定要訂婚. 不一定要有婚約, 但是登記了就一定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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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73
(D)民法97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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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1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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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614
婚約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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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050
第 一 節 婚約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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