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聯合甄選試題:公民與社會科#126837
年份:114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8. 《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為了保障胎兒的利益, 對於其權利能力另有規定。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胎兒為當然的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受任何限制 (B) 若胎兒其生父被害致死,依法有慰撫金請求權 (C) 非婚生之胎兒,對於生父無法提出認領請求權 (D) 胎兒被害致死者,對加害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