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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8.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定內部人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對象為下列何者?
(A)該內線交易行為之相對人
(B)因該股票之交易而受有損害之人
(C)就該股票有交易行為之善意投資人
(D)當日就該股票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Jo-yu Lee 高一下 (2020/07/12)

BY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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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定內部人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對象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