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之職權範圍?
(A)辦理非訟事件
(B)辦理調解程序事件
(C)辦理假扣押之保全程序事件
(D)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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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1), C(17), D(864), E(0) #630910

詳解 (共 2 筆)

#1121942
17-2第一項第三款: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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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682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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