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B)(D)第 4 條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是與該案有關係,不含政黨關係),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A)
第 38 條
(C)第 59 條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不良廠商)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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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下列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A)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