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毛利小五郎在 107 年 4 月 17 日駕駛汽車經警方攔查作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有拒絕接測試檢定之違規紀錄,113 年 12 月 31 日在行經警方架設酒測攔檢點,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請問這一次違規應處多少罰鍰?
(A)12 萬元
(B)18 萬元
(C)24 萬元
(D)3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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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8), C(5), D(19), E(0) #3420730
統計: A(14), B(48), C(5), D(19), E(0) #3420730
詳解 (共 2 筆)
#7611276
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四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屬拒絕接受第一項第二款稽查或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十七萬元罰鍰,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請問:答案不是應該為36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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