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4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90001
8. 現行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缺乏下列何者? (A)生態評估 (B)減輕環境衝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