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鄉鎮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但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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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9), B(2557), C(0), D(0), E(0) #3037542
統計: A(2479), B(2557), C(0), D(0), E(0) #3037542
詳解 (共 10 筆)
#6428025
第 36 條
1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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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924
要注意鄉鎮市農會理事只有9人
如果1/3的話只會剩下3人
與法條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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