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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新北市高中公民專業科目#21678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新北市高中公民專業科目#21678

年份:104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8. 釋憲制度亦稱「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指憲政主義國家透過之機關與程序,以闡明憲 法文義與精神、審查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或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是否違憲的制 度。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 負責。請問: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一體適用而具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一般效力 (乙)人民因具體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據以所做成的該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 (丙)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法院得以法令仍有效為由駁回聲請人的再審之訴 (丁)宣告法令違憲立即失效者,解釋結果可成為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戊)大法官解釋僅具個案效力,除適用於原因案件外不及於未來所有類似的案件
(A)甲乙丁
(B) 甲丙丁
(C) 乙丙戊
(D) 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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