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按主管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內容,以下何者錯誤?
(A)機關可自行訂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逾一定比率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B)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逾履約期限施作之部分,以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作為調整依據。
(C)機關招標時未載明中分類項目及個別項目時,不可依中分類項目及個別項目調整工程款。
(D)如有跨月估驗或一次給付工程款者,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作為調整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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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 C(80), D(2), E(0) #3191197

詳解 (共 1 筆)

#6922628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關於物價指數調整的相關規定(通常在契約第五條):
• (A) 機關可自行訂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逾一定比率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 正確。 契約範本允許機關在招標時載明選擇按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或個別項目指數調整,並自行訂定漲跌幅超過多少比率(門檻,未載明者有預設值)的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機關可依個案特性擇一或搭配採用。
• (B) 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逾履約期限施作之部分,以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作為調整依據。
• 正確。 這是為了避免廠商因可歸責於己的原因延誤工期,而從中獲得物價上漲的利益。此規定是確保公平性。
• (C)機關招標時未載明中分類項目及個別項目時,不可依中分類項目及個別項目調整工程款。
• 錯誤。 《契約範本》及相關函釋的精神是,如果機關未載明特殊的調整方式,則應回歸以總指數調整。雖然特定中分類和個別項目調整需於招標時載明,但機關若未載明,並非代表「不可依」中分類或個別項目調整,而是應回歸契約範本預設的總指數調整(或依招標文件未勾選時的預設選項)。更重要的是,現行契約範本的規定,若機關招標文件未載明調整方式,會直接依總指數調整,而不是完全不可調整。
• (D) 如有跨月估驗或一次給付工程款者,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作為調整依據。
• 正確。 應以「實際施作當月」的指數作為計算依據,以真實反映該期間物價波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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