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0 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 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B)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C)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 效力
(D)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 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屋哩 小五下 (2019/05/29)
(A)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1項:法...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19)

(A)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參家事法100) 
(B)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加以調查 
(C)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 效力(參家事法45、101) 

(D)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合意由原法院 適用原家事訴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參家事法103)

3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2)

(A)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第 126 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第 100 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B)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第 78 條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C)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 效力

第 126 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第 101 條 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
查看完整內容

80 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