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獎勵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A)補助拆除費用
(B)提高建築容積獎勵
(C)給予地價稅減免優惠
(D)給予房屋稅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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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52), C(107), D(115), E(0) #2525859
統計: A(571), B(52), C(107), D(115), E(0) #2525859
詳解 (共 2 筆)
#4557048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6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8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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