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B)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C)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D) 發票人或背書人,皆不得於票據上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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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0), C(4), D(103), E(0) #594540
統計: A(3), B(10), C(4), D(103), E(0) #594540
詳解 (共 1 筆)
#620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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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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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故(B)改為這樣才對: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不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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