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假如某一癌症具有致因比例(attributable proportion)分別為20%、35%、45%之三個可使其發生的充分致因
(sufficient cause)。第一個充分致因包含A、B、C三個促成致因(contributing cause);第二個充分致因包 含A、C、D、E四個促成致因;第三個充分致因包含B、C、F、G四個促成致因。促成致因A與C之癌症可歸 因分率分別為何?
(A)20%與45%
(B)35%與55%
(C)45%與55%
(D)55%與10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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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搭配樓上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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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因分率: 在一個族群當中,當危險因子...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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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致因比例:特定促成致因對某疾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