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就洗錢防制法第四條所稱特定犯罪所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定犯罪所得係指犯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B)犯洗錢防制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
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C)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D)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
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 或國際組織,
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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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19), C(823), D(158), E(0) #197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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