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5 職等-一般行員、一般行員-原住民、一般行員-身心障礙、防制洗錢交易監控人員(一)、6 職等-防制洗錢交易監控人員(二) 專業科目:(1)會計學概要(2)貨幣銀行學概要(3)銀行法概要(4)票據法概要 (5)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75546
年份:108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80.就洗錢防制法第四條所稱特定犯罪所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定犯罪所得係指犯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B)犯洗錢防制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
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C)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D)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
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 或國際組織,
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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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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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