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有關簡易人壽保險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之請求權
(B)保險人得代位行使受益人之請求權
(C)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之請求權
(D)保險人均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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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49), C(382), D(4814), E(1) #173115
統計: A(204), B(149), C(382), D(4814), E(1) #173115
詳解 (共 9 筆)
#1454928
| 保險法第 53 條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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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269
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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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920
均不得 = 都不得
#24 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
或 = 兩者其一,且前面已加上不得
也就是兩個任一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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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291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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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127
反面解釋,得代位“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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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271
但為"保險法"5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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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290
#24 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 . ———>並未寫均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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