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某一不屬於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設置滅火器,其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應在多少公尺以下?
(A) 10 公尺
(B) 15 公尺
(C)20 公尺
(D) 2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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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82), C(621), D(92), E(0) #971070
統計: A(28), B(82), C(621), D(92), E(0) #971070
詳解 (共 3 筆)
#4589077
滅火器的距離就是20m(手提手會酸所以只有20)
室內消防栓25M
室外消防栓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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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248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1 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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