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所謂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係指取得票據時,所提出之對價於客觀上其價值不相當者而言
(B)自票據權利人手中取得票據,係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其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C)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票據債務人抗辯執票人取得票據係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證明之責
(D)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票據債務人抗辯其前手無權利,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證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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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據法第 14 條第 2項所謂以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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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享有票據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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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要因行為:又稱无因行为,指行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