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交付仲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B)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C)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D)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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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228), C(178), D(55), E(0) #177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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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權利事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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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5 條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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