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 後幾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A)1 個月(B)3 個月(C)6 個月(D)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