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成立信託應課徵贈與稅者,依稅法規定其權利價值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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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風遠颺 大三下 (2016/01/23)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0-2條 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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