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有關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之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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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風遠颺 大三下 (2015/11/23)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5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第三項規定標準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前項所稱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指營利事業依權責發生制認列並計入當年度成本、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包括因前條第一項規定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當年度實際支付及應付之利息、利息加碼、違約利息、擔保費、抵押.....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