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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下列關於拋棄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於放棄對土地之佔有時,始生效力
(C)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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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Yvonne
大一上 (2015/04/30)
為什麼不能選C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拋棄不是單獨行為中的無相對人嗎? 不是可以不用表示?
檢舉
2F
添丁
高三上 (2015/12/02)
土地豋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檢舉
3F
添丁
高三上 (2015/12/02)
權利人可以任意拋棄,惟拋棄地上權時應注意,
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
和
第八百三十五條
明定拋棄權行使之限制和應盡之義務。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但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百三十五條『地上權係有支付地租者,拋棄權利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且拋棄後還須至地政事務所塗銷當初之地上權登記,始發生拋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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