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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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 (局長)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理)事發生變動者。
35.信託業董事如有十五人,則有幾位董事發生變動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翌日起二個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