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的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阿摩線上測驗
1F JEREMY65 高三下 (2015/08/02)
釋字第 637 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為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其目的洵屬正當。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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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Nobita(初考高考已上 高二上 (2019/10/14)
第一代人權主要強調自由、平等等消極的個人權利第二代人權則開始追求經濟、社會、文化等積極的個人權利第三代人權則發展為和平、環境等集體團結權利(A) 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工作權應屬於社會權的一種,所以應為第二代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