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對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簡稱「特推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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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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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小火龍偵探 高三下 (2024/04/29)
特殊教育法112年修訂 第 15 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 管機關定之。 2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3 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 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還是要有特推會 |
15F 小火龍偵探 高三下 (2024/04/29)
112年修訂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三 條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