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約定之採購標的,得標廠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契約變更:(A)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契約價金與市場行情明顯差異者 (B) 契約原標示之 分包廠商有營業且可供應 (C)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D) 較契約原標示者較差或對機關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