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第四章"查獲處理"
二十、
警察人員查獲逃犯時,應先以電話或其他方法查證;確認無訛後,應即時解(護)送各該分局或警察局,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查緝之逃犯,經複查無訛後,應即移(解)送原通(查)緝機關或其指定之處所法辦
(二)屬查詢之逃犯,經複查無訛後,應即移(解)送原查詢機關或指定之處所,或通知原查詢機關迅速自行提辦
1.司法警察人員緝獲通緝犯應解送何處? (A)通緝犯戶籍所在地之法院(B)犯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