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第7號(舊公報)
第二條
查核人員要求受查核者提出客戶聲明書之目的如下:
1.提醒受查者應對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負責。
2.印證已查得之資料。
3.表明受查者對於投資、理財等重大事項之意向。
4.避免查核人員誤解受查者之口頭聲明。
16 查核人員要求受查者提出客戶聲明書的目的在: (A)取代已取得的資料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