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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幾個月?並得申請延期 1 次,期間不得逾幾個月?
(A)2 個月;2 個月
(B)2 個月;3 個月
(C)3 個月;3 個月
(D)3 個月;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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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dgard律師路邁進! 小二上 (2016/08/16)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09)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
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
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擬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
職者,得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許可居留之香港
或澳門居民,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
最長為一年。
依第二項規定取得入出境許可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核發入出境許可證。

16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