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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大眾捷運概論、政府採購法、勞安衛相關法令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以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幾年內 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劉名傳 小五下 (2015/08/18)
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所稱「承辦採購人員」採廣義解釋,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工程會09500420310號函釋)。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112泛國營/國營三榜 高三下 (2022/08/28)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離職後三年內與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關鍵字→「後3前5」
自創口訣:後山前屋

20.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以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