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的判斷標準*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其無罪
我認為例如刑訴第71-1或75條,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或是76條的逕行拘提,也僅僅是符合犯罪嫌疑重大加上其他要件(例如第1款無一定之住居所)就可以拘提之但他們並沒有被定罪,他們僅僅可能是嫌疑犯,但機關一樣可以採取羈押或拘提等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所以為了保全犯人,機關是可以他們限制出境的(的確是干預人身自由沒錯),但這和認為他有沒有罪的無罪推定原則應該沒有太大關係
但這也僅是我的想法,如果有任何錯誤,請各位大大糾正謝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一項第1款: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1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因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