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何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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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2/23)
課文 民法物權實用要義 五南出版 陳榮傳 第三章 地上權 p 92 第三章 地上權 第三項 普通地上權的效力 一 、 地上權人的權利 ( 六 ) 補償請求權 民法第840條第1項規定:「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文之規定係以不拆除建築物,並使土地所有人取得建築物所有權為前提,故土地所有人並非依該建築物之時價予以購買,而是應按時價為「 補償」。第1 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840第3項)。 地上權人補償請求權的成立,依本條...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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