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脫色脫染劑於必要時得使用於脫染眉毛、睫毛、或身體其他部位之毛髮。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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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3), C(0), D(0), E(0) #256952

詳解 (共 1 筆)

#4764116


法規名稱: 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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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脫色脫染劑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毛髮

  (三)脫色脫染後一星期前後,不建議進行燙髮。

  (四)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

  (五)敏感性皮膚者建議使用前諮詢皮膚科醫師。


二、脫色脫染操作之注意事項:

  (一)操作時應戴手套。

  (二)應避免脫色脫染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沖洗

        。

  (三)應避免脫色脫染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時,應

        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四)使用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三、下列情況者應避免使用:

  (一)因使用脫色脫染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

        等症狀者。

  (二)頭皮、頸、臉部有腫脹、受傷、過敏、發炎狀態、皮膚疾病或身

        體有特殊情況(如患病、病後恢復、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者,

        應避免使用。

  (三)腎臟疾患或血液疾病之患者。


四、儲放注意事項:

  (一)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二)儲放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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