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阿摩線上測驗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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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9/07/14)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 |
8F 賴亭安 大二上 (2020/11/0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