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砂石車司機甲,於假日駕駛自用小客車載其家人出遊,途中與機車騎士乙發生車禍,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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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HIHZUN WU 大三上 (2019/05/16)
94年台上6600 我引了一小段 (3)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n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n其具有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n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n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n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是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n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n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仍應以業務過失論處。上訴人係領n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平日以駕駛聯結車載運貨物為業,為職n業駕駛人,縱其係駕駛自用小客車肇事,其過失行為性質上應屬n「業務上過失」,上訴人所辯:其當天並非駕駛聯結車,縱有過n失,亦非業務上之過失云云,不足採取。 |
6F dbfjjjfd 研一下 (2019/12/20)
民國108年05月29日刑法修正廢除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 第 284 條 理由 一、原過失傷害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傷害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傷害結果負擔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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