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為個案所製作之文書
106台上287(決)(被告以外之人之警詢筆錄並非特信性文書)
被告以外之人於我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系司法警察機關針對具體個案之調查作為,不具例行性之要件,亦難期待有高度之信用性,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定之特信性文書
第 159-4 條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19.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