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種原因發生,視為撤銷羈押,無庸經過法院裁定,應立即將羈押中的被告釋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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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6/07/29)
(A)要經過法院裁定,不是視為撤銷羈押 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B)108條第二項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 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C) 第 259 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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