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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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2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A)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