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由警察執法人員於公共場所經由個別判..-阿摩線上測驗
5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05/07)
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C非警察自行判斷為之,也非個別判斷,管制站屬於「集體盤查」) |
6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01)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B)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C)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 查看完整內容 |
7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