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21條
(不得管收)
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1條
(停止拘留)
停止管收
停止拘留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懷胎5月滿者。生產或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題目看清楚
有時間規定的想一下是否符合法條之要件在其範圍內亦正確
36.依「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得加以管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