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何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類型化職權措施? (A)進入住宅(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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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2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17項具體警察職權)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 (D)、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 (B)、直接強制、物之扣留 (E)、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 (A)、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17項具體警察職權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