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36.於圓環、交岔路口10公尺內,何種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