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七條 退出 一、締約國可給聯合國秘書長書面通知退出本公約,並可說明其理由。未說明理由應不影響退出的效力。退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後一年生效,除非通知中指明一個較後的日期。 二、一國不應以退出為理由而解除該國為本公約締約國時所承擔的財政和合同義務,退出也不應影響本公約對該國停止生效前因本公約的執行而產生的該國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三、退出決不影響任何締約國按照國際法而無須基於本公約即應擔負的履行本公約所載任何義務的責任。
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17條有關「退出」公約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